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数字化工作的通知
重 庆 市 档 案 局 文 件
渝 档 发〔2010〕1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数字化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档案局、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厅字[2009]3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4]34号)和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加强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意见》(档发[2005]1号)的精神,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档案室(馆),要将室(馆)藏档案数字化作为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档案信息化的基础工作,并使之为机关中心工作服务、提高档案工作效率。
建立完整、规范和安全的电子档案全文数据库,整合包括电子文件在内的各类数据,实现政府各部门和系统之间的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是推进档案工作与重庆信息化建设协调、同步发展的主要途径,更是当前大力推行政务公开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经过认真的研究和论证,市档案局决定,各地区、各单位应在2011年以前,将本单位档案室(馆)永久保存的或具有重要价值的纸质、照片、录音录像等档案进行数字化转换。具体要求是:
一、各地区、各单位在档案文献资料数字化之前,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原有档案认真鉴定和整理,做好数字化的前处理工作,以保证数字化的质量。
二、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2002)、《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档案局第6号令)、《重庆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细则》、《重庆市电子档案管理技术标准》、《重庆市文书档案目录数据交换格式》、《档案资料数字化标准》及《重庆市机关档案数字化规程》(见渝档发[2005]38号)等档案信息化建设标准规范,确保档案文献资料数字化各类数据的统一规范。
三、为避免设备重复购置造成的浪费,确保档案数据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市档案馆推荐获得相关资质的企业作为档案文献资料数字化服务的定点企业(见重庆档案信息网“数字化定点企业”栏目),供各单位在档案数字化委托加工时选用。
四、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重庆市档案数字化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渝档发[2010]6号),对辖区内档案数字化工程项目进行验收,确保数字化转换质量。
五、2011年起,全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在接收传统介质档案时,必须同时接收相应的符合质量要求的数字档案。
六、各单位在档案数字化工作中,要严格按照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厅字[2000]58号),对涉密档案数字化处理,在采用委托加工方式时,必须选择在我市保密部门获得“涉密电子载体定点制作单位”资格的企业,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
各单位在档案文献资料数字化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档案局信息技术处联系。联系人:陈杰光 刘杰,电话:65306859 65310973(传真)。
重庆市档案局
2010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