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档案局关于《重庆市区县档案信息网站考评管理规定(试行)》的补充通知
重 庆 市 档 案 局 文 件
渝 档 发〔2010〕10号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
《重庆市区县档案信息网站考评管理规定(试行)》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档案局:
《重庆市区县档案信息网站考评管理规定(试行)》(渝档发〔2009〕2号 )于2009年2月开始试行,针对近一年的试行情况,现将部分条款修改如下:
1、第四章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建立网站并与重庆市档案信息网建立链接而且能正常访问得0.5分,不能正常访问一次扣0.1分,扣完为止。(总分0.5分)
2、第四章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每月给重庆档案信息网报送信息达到8条以上(含8条)得1分;5条??8条(含5条)得0.6分;3条??5条(含3条)得0.3分;3条以下得0.2分,不报送不得分。重庆市档案信息网每采用一篇稿件加0.1分,总分2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稿件不列入计分范围:①同一单位就同一主题所报送多篇稿件不重复统计。②内容与档案局业务工作毫无关联的稿件。③字数少于200字的稿件。④内容明显超过时效的稿件。⑤来稿单位及投稿人不明,无投稿人联系方式的稿件。
3、新增第四章第十条第五款:保证至少两名在职工作人员加入重庆兰台之家工作QQ群三(群号:83892130),其中一名必须为办公室工作人员,少一人扣0.25分。(总分0.5分)
重庆市档案局
201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