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档案法为档案资源体系建设保驾护航
新档案法一共8章53条,在旧档案法6章27条的基础上,有很大的调整、充实和完善。在档案收集、整理方面,也很好地体现了这一特点,与我们工作相关的归档、收集、整理、捐献、收购、征购内容的,旧档案法仅有9条10款;而新档案法增加到20条23款,由此可见新档案法对档案资源体系建设予以了足够的、高度的重视。初学新档案法,有以下几点收获和体会:
(一)涉及本职工作未调整的内容。 一是总则第一条对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的规范性要求;二是第七条旧档案法第九条对在档案收集、整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予以奖励的规定;三是第二十二条旧档案法第十六条关于档案收购、征购、捐献的规定;
(二)涉及本职工作调整了的内容。 一是第十条旧档案法第八条,在明确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职责方面,将原规定“接收、收集、整理、保管”改为“收集、整理、保管”,删去“接收”二字,个人认为这是此次调整最不妥的地方,把档案馆依法履职接收弱化了许多;二是第二条,在档案定义之前,增加了“从事档案收集、整理”活动适用本法,这为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提供了开宗明义的法治遵循;三是第十五条旧档案法第十一条,关于定期移交情形中,对“提前移交”及“信息公开”事项作了细化规定;
(三)涉及本职工作此次新增的内容。 一是第六条关于促进科技成果在档案收集、整理的转化和运用的条款;二是第十三条对“归档范围”5种情形的规定;三是第十七条,对“机构变动、合并或撤销时”档案移交的新的规定,这是继破产企业档案处置后,对机构改革后档案处置的新举措,对档案资源体系的建设很有益处;四是第十七条,关于档案馆除按国家规定接收移交档案外,还可以通过接收“捐献、购买、代存等方式收集档案”,这极大的拓宽了资源体系建设的思路和空间;五是第十八条旧档案法第十二条,关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既是文物又是档案条款的规定中,“相互协作”可以“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目录”,这为川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中档案资源建设方面提供了法治引领和启示;六是第二十六条新增关于突发应急活动相关档案收集、整理等的规定,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在馆领导的领导和支持下,我们进行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效,无论在接收范围的扩大、保管期限的灵活、载体要求的明确,还是在征集方面的相得益彰的要求和引导,都是对本条款“为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供文献参考和决策支持”基础性、资源性的有益探索;七是第四十条,新增关于“档案馆负责档案数字资源的收集”的规定,我个人认为,新档案法最大的期待之一就是第五章《档案信息化建设》中电子档案法律效率的确认,但对我们收集整理处来讲,关于“负责档案数字资源的收集”的规定,既是工作中最大的短板和压力点,但同时又是信息化条件下,丰富和改善我馆馆藏结构、提高档案馆以人民为中心档案服务能力和水平的最光明的前景,这需要我们走出“文书档案”的禁锢,将涉及民生或人民可能需要的各类“业务(专业)档案”数字资源收集进馆;八是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关于增加关于“档案收集、整理等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这既是开展档案执法的依据,也是各立档单位建立健全收集、整理制度,建立工作台账,提高业务水平的基本要求;
(四)涉及本职工作在实施办法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内容。 一是“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内容;二是档案“购买、收购、征购、转让”等情形中档案价值如何确定?三是档案门类的强制性要求;四是收集、整理、捐献等表现突出予以奖励的范围;五是重庆市档案馆档案资料征集办法;
(五)可以由我们具体细化规定的内容。 一是关于档案征集工作的重视与经费支持;二是依法收购或征购的条件或情形;三是非文书档案数字资源收集细则;四是档案馆档案整理服务外包监督细则;五是根据新档案法,结合9号令、13号令,进一步完善和细化《重庆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