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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法院加强档案查、借阅管理

作者:凌潇 陈绍斌 来源:垫江县档案局 发布时间:2013-09-20 07:58:00 浏览次数: 【字体:
   近日,垫江法院出台《档案查阅、借阅管理规定》,加强档案日常管理。一是明确查阅、借阅原则。各类档案应在阅卷室进行查阅,确需借阅的,应填写借阅单,办理借阅手续。二是限制查阅、借阅范围。诉讼档案查阅、借阅以电子卷宗为主,其副卷不对外查阅、借阅。三是规定本院查阅、借阅程序。本院工作人员查阅、借阅档案的,应以本人名义办理手续。查阅、借阅该部门的诉讼档案,该部门负责人应审批同意。查、借阅其他部门的诉讼档案,除该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外,还需报档案工作分管院领导审批。查阅、借阅文书档案、科技声像档案、会计档案的,由该部门的分管院领导进行审批。四是其他单位查阅、借阅程序。如公安、检察院等其他单位因公需要查阅诉讼档案的,凭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工作证,经法院案件承办人及其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报档案工作分管院领导审批。确需借阅的,应在介绍信上注明“借阅”字样。五是其他人员查阅、复制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律师及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人、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可凭相应证件,经法院案件承办人及其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报档案工作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可对诉讼档案进行查阅、复制。六是明确借阅期限。规定文书档案借阅期限为3天,诉讼档案为3个月。到期仍需借阅的,应在档案室办理续借手续。对逾期不归还档案且不说明理由、不办理续借手续,系其他单位的,暂停该单位借阅工作;系本院工作人员的,交由监察科处理。七是严格借阅责任。坚持“谁借谁还、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对档案出现涂改、勾画、丢失甚至损毁,视情节给予具体人员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确保档案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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