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档案局组织学习《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为预防和惩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近日,县档案局组织职工学习《档案管理违法行为处分规定》。《规定》共22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审议通过(令第30号),公布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中明确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现任人员,以及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或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学习,大家一致认为《档案管理违法行为处分规定》的公布,有力地加大了档案行政执法的力度,有效地阻止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使档案管理步入良性化发展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