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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地方志工作的法制化建设

作者:admin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06-12-27 23:20:00 浏览次数: 【字体:
   2003年7月,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了《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该条例就地方志的工作范围、地方各级政府将修志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修志工作经费列入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修志机构负责地方志编纂和管理工作及其职责作出了规定,还就省、市、县三级志书续修、出版、验收和专职修志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以及资料报送等作出了规定。此举开创了依法修志的先河,方志工作者都为此雀跃欢呼,都认为为修志立法,势在必行。2005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六次会议又顺利通过《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这些都为地方志工作的法制化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编修地方志是中国独具的优良传统,历史上就形成了持续编纂,代有其志,永不断章,在世界上有着重要的文化、学术地位。如果按照志界的其中一个说法,周初的“古国史即古方志”的话,它已有三千年的历史。就是大家都可以接受的从汉代“图经”算起,至今也有两千多年的历史了。再退一步说,即使就从地方志的成熟时期的宋代算来,其历史也早以超过千年。“治天下以史为鉴,治郡国以志为鉴”,这为历代有识之士、决策之人所遵循。我国著名史学家顾颉刚先生说过:“每地修志,主要目标在于补行政官吏的鉴览,以订其发施政令之方针”。可见,修志的主要目的在于“经世致用”,为领导者决策服务,也就真正体现了其“资政、存史、教化”的功能。在古代,地方志是朝廷和地方官员们了解、掌握地情的重要渠道。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政府对编修地方志也很重视。1956年,编纂地方志列入国家科学12年规划和20个重点项目之一。1958年3月,毛泽东在成都主持召开中央工作会议,一到成都,就要求调阅《华阳国志》和《四川通志》。周恩来同志还亲自过问地方志小组的建设问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同志强调“摸清、摸准我们的国情”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意义,为新时期地方志工作指明了方向。1983年4月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成立,中宣部随即发出文件,要求全国各地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抓紧开展修志工作。1985年由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颁布的《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对于指导修志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1987年,江泽民同志在上海地方志编委会成立大会上全面说明了新编地方志工作的意义和要求,明确指出:“编纂社会主义新方志是两个文明建设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系统工程,是承上启下,继往开来,服务当代,有益后世的千秋大业。”“修志工作是一项不容易引起重视的重要工作。各级领导要把修志工作当作一项重要事业来抓,并切实抓好。”李铁映同志在全国地方志第二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指出:“修志工作绝不是可有可无的事,而是各级政府的职责,是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都有力地推动了全国第一轮修志工作的开展。
    现在我们处于高科技信息时代,虽然地情资料的载体和传播形式已经越来越丰富,现代光电等先进的信息传播技术被运用到方志的编纂与传播之中。但修志工作的重要性仍然不可低估,仍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性。从20世纪80年代第一轮社会主义新方志编修以来,经过20多年的努力,全国修志成果辉煌。目前全国已拥有2万专职、8万兼职人员的修志队伍,出版了5000余部地方志书和大量的专业志、行业志、部门志,“一纳入、五到位”也已基本落实,可以说地方志工作逐渐走上了规范化的道路。这些丰厚的修志成果为社会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进行了大量的服务工作,对各地经济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虽然修志工作成绩显著,成果巨大。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也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对各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首先,地方志工作已成为一项需要长期规划、持续发展的文化事业,不仅需要有稳定健全的组织机构、高素质的工作队伍,还需要政府给予足够的资金投入,以解决必须的办公设备和收藏志书的库房等问题。其次,修志是一项规模浩大的系统文化工程,每一轮修志,省、市、县三级都要参与,都要经过拟定纲目、搜集资料、撰写书稿、评审书稿、印刷出版等若干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特定的操作程序和质量要求。第三,修志工作是一项严谨的科学性很强的工作,新编志书在指导思想、编纂原则、资料内容上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在首轮修志中,由于党和政府的重视,全国绝大多数修志机构都具备了基本的工作条件。但由于各地重视程度不同,因此修志工作的发展也很不平衡。就拿重庆一些区县的方志工作来说,第一轮区县(自治县、市)志虽然于2001年全部出版,第二轮续修地方志编纂任务已经基本落实。但在工作过程中缺乏严格的约束机制,一部分领导忙于抓经济工作,认为地方志工作是软任务,造成地方志工作“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致使一些有续修地方志任务的单位和人员长期处在很差的工作环境,修志工作规划一改再改,完成时间一变再变。不仅拖了全市修志工作的后腿,而且由于时间长,造成了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浪费。在志书质量方面,由于缺乏必备的物质条件和规范的运作程序,也存在着志书资料不够全面系统、志书体例不够严谨完备的问题。再者,2001年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机构改革后,修志机构和队伍都受到较大影响,一是机构模式多,给管理工作带来不便。二是人员变化大,修志人员数量有所减少,一些县只有1-2人搞修志工作,加上新人增加,对业务工作不是很熟悉。
    由于上述情况在不同地方有不同程度的存在,适时推动地方志工作向法制化方向发展成为方志工作者的呼声。早在1996年李鹏同志在接见全国地方志第二次工作会议代表时指出:“编修地方志制定章程或规定,以便使工作有章可循。”李铁映同志指出:“在总结修志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制度,制定法规。”原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副组长郁文同志也指出,编修地方志是省、市、县三级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应当争取作出相应的决定,制定统一的文件或规定,使之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1998年2月,经国务院领导批准,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颁发了《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对地方志编纂工作各方面的问题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这是在总结修志实践经验基础上,集中全国广大方志工作者的智慧和力量,制定的中国修志工作的第一个正式规定文件,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地方志工作及事业的制度化、法制化建设。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依法管理文化事业”的精神,按照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地方志工作应“形成制度,制定法规”的要求,地方志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法制化建设势在必行。四川省和山东省在这方面走在了前面,起了很好的带头作用。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草拟了《地方志工作条例》,多次发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求意见,全国性的地方志工作条例也在逐步推进。这一切,都标志着我国修志工作已经迈开了制度化、法制化的步伐。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的社会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正在发生深刻变革,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日新月异。十六大要求,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已经载入我国宪法,成为建国基本方略。在这样的形势下,对于地方志事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也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得以保障。因此,在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积极探索和推动地方志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加强政策、法律、制度强有力地支撑,无疑是重要的和必要的。只有早日为修志立法,并制定一定的监督机制来保障,让修志工作尽快步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才能使修志工作得到更广泛的关注和支持,才能使修志事业获得新发展,才能开创修志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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