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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方案通知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3-31 11:06:14 浏览次数: 【字体:

转发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因新冠肺炎

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方案通知的通知

渝肺炎组办发〔2020〕10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因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做好因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直接关系儿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直接关系社会大局稳定,是打好、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有力保障。各区县(自治县)和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以及市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责任,将因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纳入联防联控工作重要内容,加强工作统筹,强化压力传导,切实履行好监护缺失儿童救助兜底保障职责,帮助此类儿童及家庭顺利渡过难关。

二、进一步落实工作措施,抓实抓细因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

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和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通知的通知》各项安排,认真做好因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儿童的发现报告、监护照料、救助帮扶等工作。各区县要结合疫情防控排查,对各村(社区)儿童监护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分类建立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特别是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防控工作需要不能完全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要落实专人提供监护、照料指导工作,切实解决防控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市发展改革、财政、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要重点完善因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儿童的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等分类保障措施。对符合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认定情形的,做到及时审批、即时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密切关注物价变动情况,实施社会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发放物价补贴,有条件的区县可适当提高临时补贴标准。

三、进一步做好疫情期间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在我市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的关键节点,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民政、教育、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组织要充分利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联席会议制度,落实工作职责,健全“发现报告、应急处置、监护照料、救助帮扶”工作机制,进一步教育指导监护人强化监护意识,自觉履行监护义务,引导村(居)民委员会、物业企业、社会组织等,开展有针对性的走访探视服务,协助做好监护干预、情绪疏导等工作,提高精准关爱水平。


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        

2020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关于印发《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方案》已经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有关问题,兜住安全底线。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2020年3月14日           


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方案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9号)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6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儿童(以下简称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监护缺失儿童,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的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通知》(民电〔2020〕19号)界定,包括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确认感染、疑似感染或需隔离观察,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防疫抗疫工作需要以及其他因疫情影响不能完全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

一、及时发现报告

1.各地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基层妇联执委、社区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等工作力量,结合疫情防控排查,对各村(社区)儿童监护情况进行全面摸底;相关人员发现儿童监护缺失的,要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2.卫生健康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对确诊收治或需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对象,首先询问其监护对象情况,对存在儿童监护缺失情形的,要及时向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工作单位或同级民政部门通报。村(居)民委员会要主动了解本辖区确诊收治或需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象家庭的儿童监护情况。

3.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疫情影响暂时不能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要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本人工作单位报告家中儿童监护状况及联系方式。

4.各地要开通儿童救助保护热线,通过手机短信、手机客户端、广播电视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在车站码头、村(社区)主干道、小区门口等醒目位置公布号码,结合疫情宣传、走访排查等告知儿童家庭,扩大社会知晓度。发挥“12338”妇女维权服务热线的发现、报告和转介作用。鼓励居民发现儿童脱离监护的情况并及时拨打热线进行报告。

5.提供上门服务的医务工作者、学校教师、儿童主任、社区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和相关公益慈善组织,发现儿童监护缺失的,要及时向儿童实际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情况。

二、落实监护照料

6.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因疫情影响不能完全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要督促其委托其他具有监护能力的人代为照料。对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由村(居)民委员会临时照料;对确有困难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7.监护缺失儿童有重点疫区接触史、重点疫区人员接触史、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接触史或者身体状况不明的,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协调卫生健康部门将儿童安置到当地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检测。对经检测未感染的儿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确认其监护责任的落实情况;对定性为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的,要优先安置到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救治。

8.各地要加强跟进指导,对委托监护、指定由专人照料的儿童,要指定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基层妇联执委、社区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等实行包干到人,对儿童照料情况进行家访或电话跟踪,每周不少于两次。

9.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治愈出院或结束隔离后,要在提供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明或相关健康医学证明的前提下,及时将儿童接回照料。

三、加强救助帮扶

10.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父母因疫情影响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情形的,要及时将其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符合孤儿认定情形的,要及时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对民政部门负责临时监护的,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妥善安置照料。

11.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生活陷入困难的儿童及家庭,要及时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落实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确保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12.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通儿童医疗救治绿色通道,确保确诊或疑似感染儿童第一时间送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接受治疗。对疫情期间有其他疾病的监护缺失儿童,村(居)民委员会、受委托监护人要密切关注其身体状况,协助做好就医就诊。

13.各地要对有需求的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对监护缺失儿童给予重点关怀,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员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儿童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亲情陪伴等服务。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监护缺失适龄儿童居家学习的指导与服务,确保“停课不停学”。

14.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积极主动参与监护缺失儿童的线索响应、临时照料、服务转介、个案跟踪、资源链接等服务。

四、强化工作保障

15.各地要把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纳入重要工作内容,完善工作方案,细化制度措施,加强组织保障,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确保不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各级民政部门、妇联组织、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

16.各地要强化资金保障,各级民政部门要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等各类资金,多方筹措其他社会资金,切实加强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

17.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引进社会工作、心理咨询服务等机构,为监护缺失儿童提供各类专业服务,提高精准关爱水平。

18.加强监督指导,各地要加大跟踪检查力度,对因工作不到位发生极端问题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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