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7〕19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预案编码:1.2.82
重庆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4)
1.1 编制目的…………………………………………………(4)
1.2 编制依据…………………………………………………(4)
1.3 适用范围…………………………………………………(4)
1.4 工作原则…………………………………………………(5)
1.5 事故分级…………………………………………………(5)
2 组织指挥体系 ………………………………………………(6)
2.1 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6)
2.2 区县层面组织指挥机构…………………………………(7)
2.3 现场指挥机构……………………………………………(7)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7)
3.1 预防………………………………………………………(7)
3.2 监测………………………………………………………(8)
3.3 预警………………………………………………………(8)
3.4 信息报告 ………………………………………………(10)
4 应急响应……………………………………………………(11)
4.1 响应分级………………………………………………(11)
4.2 响应措施………………………………………………(11)
4.3 响应终止………………………………………………(13)
5 后期处置……………………………………………………(14)
5.1 善后处置………………………………………………(14)
5.2 事故调查………………………………………………(14)
5.3 总结评估………………………………………………(14)
6 应急保障……………………………………………………(14)
6.1 队伍保障………………………………………………(14)
6.2 物资和装备保障………………………………………(15)
6.3 通信保障………………………………………………(15)
6.4 交通保障………………………………………………(15)
6.5 技术保障………………………………………………(15)
6.6 资金保障………………………………………………(15)
7 宣传培训和演练……………………………………………(16)
8 附则…………………………………………………………(16)
8.1 预案管理………………………………………………(16)
8.2 预案解释………………………………………………(16)
8.3 预案实施………………………………………………(16)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和控制辐射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控制或减轻辐射事故造成的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
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事件。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3)铀矿冶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4)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5)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市境内坠落造成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6)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可能对我市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内外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参考本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1.5 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辐射事故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1.5.1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4)对我市境内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境外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
1.5.2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1.5.3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1.5.4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IV、V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在重庆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在市政府应急办统筹协调下,在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基础上,成立重庆市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指挥长,统一领导和组织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应急监测、污染处置、医学救援、应急保障、舆论引导、社会稳定、善后工作、调查评估等工作组(职责见附件)。
2.2 区县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一般、较大辐射事故由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成立相应组织指挥机构牵头应对。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加强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
2.3 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一般、较大辐射事故,区县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学救援、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舆论引导、事故调查等各项工作。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市指挥部即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从事核技术利用的企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辐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监测监控设施设备,做好辐射事故风险识别、登记、评估、防控和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要加强放射源在生产、运输、贮存与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定期排查并及时整改安全隐患。要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设施、设备,并定期做好检测、维护。发现可能引发事故的情况,要立即报告有关区县政府和环保部门。
3.2 监测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完善辐射事故监测体系。环保、卫生计生、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测,及时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风险信息。要加强信息共享,公安、卫生计生、安监、交通等有关部门要定期对从事核技术利用的企事业单位进行检查,发现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风险隐患,要及时通报同级环保部门。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
可以预警的辐射事故,根据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3.2 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权限。蓝色和黄色预警信息由区县政府或区县政府授权区县有关部门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级有关部门发布。环保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机构以及专家进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向同级政府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2)发布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3)发布途径。预警信息应当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平台或电视、广播、报纸、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等途径向公众发布。广播站、电视台、报社、网站和电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3.3.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相应防范应对措施。
(2)防范处置。视情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封闭危险区域和道路。
(3)应急准备。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宣传辐射事故应急防护知识,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4 预警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并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确定不可能发生辐射事故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预警措施。
3.4 信息报告
3.4.1 报送程序
发生事故后,事发企事业单位应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属地区县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报告,或通过“12345”市长公开电话向市政府报告。区县环保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对事故情况进行核实,初判为重大或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有关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力争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应急办、市环保局立即分别向国务院应急办、环境保护部报告。
3.4.2 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发企事业单位概况;发生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影响人员、污染面积、放射源或射线装置信息;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初判等级;已经采取的处置措施、事故控制情况及现场负责人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3.4.3 信息续报
对首报要素不齐全或事故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每天不少于1次。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监测数据、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等情况,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污染分布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终报,包括处置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3.4.4 信息通报
发生辐射事故后,环保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其他因素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同级环保部门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初判为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牵头应对工作。初判为较大、一般辐射事故,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区县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市环保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派出技术支援力量协助处置。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随着事态发展,需向国务院、驻渝部队请求支援时,由市政府协调。
4.2 响应措施
4.2.1 先期处置
辐射事故发生后,事发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事发地区县政府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先期处置,紧急疏散周边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放射性污染蔓延的途径,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和消除污染。
4.2.2 处置措施
有关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事故诱因及发展态势,可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人员搜救。搜救遇险人员,转运安置获救人员和伤员,同时避免造成次生伤害。
(2)隔离疏散。根据事发地及影响区域的气象、地理环境和人员密集度等情况,设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3)医学救援。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人员进行现场救护,根据伤病人员放射损伤程度,送到相应医疗机构治疗;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做好个人防护;视情增派医疗专家、调配急需医药。必要时,组织开展公众心理干预和健康教育。
(4)应急监测。发生辐射事故后,环保部门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事发企事业单位划定安全区域,制定监测方案,提供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危害控制。环保部门调集人员、设备,及时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尽可能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以及由其他因素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会同环保部门,迅速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6)舆论引导。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7)维护稳定。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政策解答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8)安全防护。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环保部门负责现场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4.3 响应终止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由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决定响应终止:
(1)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或控制;
(2)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区县政府及时开展善后工作,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市环保局积极参与善后有关工作。有关保险机构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和理赔工作。
5.2 事故调查
根据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客观、公正、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性质、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
5.3 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环保部门要及时对事故应急处置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总结评估报告。一般、较大辐射事故向事发地区县政府提交报告;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向市政府提交报告。评估结论作为事故调查处理、损害赔偿和环境修复的重要依据。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市环保局负责全市辐射事故抢险救援队伍业务指导,并牵头建立辐射事故抢险救援专家库,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辐射事故应急救援专业或兼职队伍建设,加强日常训练和演练,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
6.2 物资和装备保障
从事核技术利用的企事业单位、负责应急救援的有关单位要建立应急物资和装备信息库,明确物资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等,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装备维护、保养、调用等制度,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环保部门要将辐射事故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环保应急物资库建设。
6.3 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保障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的通信联系,组织现场信息通信保障,保障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与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
6.4 交通保障
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要健全公路、水路、铁路和航空运输保障体系,保障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运输。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运输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6.5 技术保障
环保部门要鼓励有关单位大力推进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和配备,充分发挥核与辐射应急监测调度平台作用,不断提高辐射事故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智能化、数字化和科学化水平。
6.6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要保障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所需经费。从事核技术利用的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处置资金,确保应急处置资金需要。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辐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辐射防护常识的宣传,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履行辐射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法定义务,提高社会公众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环保部门和从事核技术利用的企事业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组织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人员开展应急业务培训和演练,熟悉应急处置程序,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市环保局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本预案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有关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并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重庆市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渝办发〔2012〕153号)同时废止。
附件:市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和各工作组职责
附件
市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和各工作组职责
一、市指挥部职责
市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和市政府应急办、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事发地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根据事故类型可增补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副指挥长。主要职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应急处置;向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置情况,传达贯彻国务院、市政府指示和命令;组织调度有关队伍、专家、物资、装备;收集掌握涉及事故有关信息,决定采取重大应急处置措施。
二、成员单位职责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应急办、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财政局、市交委、市农委、市商务委、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水利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林业局、市政府新闻办、市网信办、市公安消防总队、重庆保监局、重庆海关、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局、重庆检验检疫局、事发地区县政府和事发企事业单位等。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统筹协调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传达市指挥部指令;向国务院应急办报告事故相关信息。
市环保局:负责牵头组织事故抢险救援;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工作;负责辐射事故的环境应急监测,组织专家制定救援技术方案;调集相关专业救援队伍、专业应急装备和器材参与救援;向环境保护部提出技术指导和援助请求。
市安监局:负责参与、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市公安局: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事发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协助当地政府组织群众疏散、撤离,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
市财政局:负责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经费保障。
市交委:负责参与、协调涉及交通运输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负责辐射事故抢险救援的公路水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
市农委:负责做好涉及草场、农田、渔业、畜牧业和野生水生生物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受污染粮食作物、牲畜、家禽的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农产品限制计划,并负责生态恢复有关工作。
市商务委: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保障事故应对工作所需生活物资。
市民政局:协助事发地区县政府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安置、安抚和善后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有关事宜;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对涉及地表水和生活饮用水水源辐射事故的处置工作,做好水体污染监测,制定并实施防止水体放射性污染应对计划。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对辐射事故损伤人员的救治;负责受照人员剂量重建、体表监测和去污,居民饮用水放射性水平监测,居民远期健康效应评估和医学随访;参与制定饮水和食品限制计划;开展公众心理干预和健康教育;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制定并实施食品限制计划,参与辐射事故发生时的食品污染监测。
市林业局:负责做好涉及森林、林地、野生陆生动物及林业部门主管自然保护区内发生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并负责生态恢复有关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起草新闻通稿,组织新闻发布会,正确引导舆论;做好现场新闻媒体接待和服务工作。
市网信办:负责监测网络舆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网络舆情引导,及时澄清网络谣言。
市公安消防总队:组织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分队参与应急救援;在事故救援专家指导下实施抢险救援工作;对事故被困人员进行救助。
重庆保监局:负责督促、指导有关保险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做好保险理赔服务工作。
重庆海关:负责进出境放射性物品的应急处置,做好放射性货包、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污染监测,制定和实施放射性物品进出境限制计划。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响应期间有关气象资料信息。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基础电信企业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重庆检验检疫局:负责对放射性物品进出口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市外发生辐射事故可能影响我市时,负责做好口岸区域环境及入境人员、货物的放射性水平监测等工作。
事发地区县政府:负责及时报告事故有关情况,启动有关应急预案,调集抢险救援力量开展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危害;牵头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为事故抢险救援提供后勤保障。
事发企事业单位:负责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提供事故风险评估情况,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对事故进行先期处置,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三、各工作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