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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重庆市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8-03-07 09:16:59 浏览次数: 【字体:

渝府办发〔2018〕1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预案编码:1.2.65

 

重庆市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总则 …………………………………………………………(4

1.1  编制目的…………………………………………………(4

1.2  编制依据…………………………………………………(4

1.3  适用范围…………………………………………………(4

1.4  工作原则…………………………………………………(4

1.5  事件分级…………………………………………………(4

组织指挥体系 ………………………………………………(6

2.1  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6

2.2  区县层面组织指挥机构…………………………………(6

2.3  现场指挥机构……………………………………………(7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7

3.1  预防………………………………………………………(7

3.2  预警………………………………………………………(7

3.3  信息报告…………………………………………………(9

应急响应……………………………………………………(11

4.1  响应分级 ………………………………………………(11

4.2  响应措施 ………………………………………………(11

4.3  信息发布 ………………………………………………(13

4.4  响应终止 ………………………………………………(13

后期处置……………………………………………………(13

5.1  善后处置 ………………………………………………(13

5.2  事件调查 ………………………………………………(13

5.3  总结评估 ………………………………………………(14

应急保障……………………………………………………(14

6.1  队伍保障 ………………………………………………(14

6.2  物资和装备保障 ………………………………………(14

6.3  交通保障 ………………………………………………(14

6.4  通信保障 ………………………………………………(14

6.5  资金保障 ………………………………………………(15

宣传培训和演练……………………………………………(15

附则…………………………………………………………(15

8.1  预案管理 ………………………………………………(15

8.2  预案解释 ………………………………………………(15

8.3  实施时间 ………………………………………………(15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高速公路突发事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科学、有序地开展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高速公路突发事件,主要包括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突发大交通流、群体性事件、突发环境事件等。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指挥、科学处置;分级管理、部门协作;职责明确、资源共享;平战结合、运转高效。

1.5  事件分级

根据严重程度,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因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导致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品以及危险化学品等发生泄漏、燃烧或爆炸,造成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高速公路基础设施损毁或通行阻塞、中断,导致路面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影响周边省份,预计抢修、处置时间24小时以上的;高速公路上发生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因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导致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品以及危险化学品等发生泄漏、燃烧或爆炸,造成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高速公路基础设施损毁或通行阻塞、中断,导致路面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预计抢修、处置时间12小时以上的;高速公路上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因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导致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品以及危险化学品等发生泄漏、燃烧或爆炸,造成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高速公路基础设施毁损或通行阻塞、中断,导致路面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预计抢修、处置时间6小时以上的;高速公路上发生较大公共卫生事件的。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高速公路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因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导致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品以及危险化学品等发生泄漏、燃烧或爆炸,造成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高速公路基础设施毁损或通行阻塞、中断,导致路面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预计抢修、处置时间2小时以上的;高速公路上发生一般公共卫生事件的。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在重庆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在市政府应急办统筹协调下,成立重庆市重大、特别重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由市政府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统一领导和组织重大、特别重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学救援组、秩序维护组、舆论引导组、应急保障组、善后工作组、事件调查组等工作组(职责见附件)。

2.2  区县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一般、较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由市交委、市交通执法总队成立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应对,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参与。其中高速公路突发环境事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由事发地区县政府成立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应对,市交委、市交通执法总队协助。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指导,给予技术支持。

2.3  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一般、较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时,市交委、市交通执法总队或事发地区县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搜索救援、医疗救助、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环境恢复、舆论引导、事件调查等各项工作。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时,市指挥部即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高速公路营运企业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高速公路营运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道路、桥梁、隧道等建(构)筑物以及交通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测、巡查、评价和维护,做好高速公路各类风险隐患识别、登记、评估、防控和整治。市交通执法总队要加大投入力度,探索运用物联网、传感器、大数据等先进技术,预防和减少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发生;要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监管,依法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和影响高速公路道路、桥梁、隧道等建(构)筑物安全的违法行为。

3.2  预警

3.2.1  预警监测

市交委、市交通执法总队、高速公路营运企业要建立健全高速公路安全监测体系,对高速公路运行状况、车流信息等情况进行监测,及时分析研判监测结果,预估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提出预警建议。

公安、国土、环保、水利、安监、气象、地震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依法组织开展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将监测到的可能引发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交通部门。

3.2.2  预警级别

高速公路突发事件预警级别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等级。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高速公路突发事件时,分别发布红色、橙色、黄色、蓝色预警信息。

3.2.3  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权限。红色预警信息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交委发布;橙色预警信息由市交委发布;黄色、蓝色预警信息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发布。

2)预警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应当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咨询电话等内容。

3)发布途径。预警信息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站、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电子屏幕等途径及时向公众发布。广播站、电视台、报社、网站和电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3.2.4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有关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加强实时监测,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加大交通安全监管和执法力度,严防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违法行为;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机动车驾驶员和乘客警示信息,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加强巡逻巡查、交通引导和车辆疏导,必要时封闭涉险路段。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员并妥善安置;通知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装备,做好应急保障。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5  预警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发布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等工作,及时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和排险进展。已发布的预警有升级可能时,由有权限的发布单位重新发布预警信息,并宣布预警级别调整;已发布的预警有降级可能时,由原发布单位宣布预警级别调整。确定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预警措施。

3.3  信息报告

3.3.1  报送程序

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110”“119”“12122”报警电话报告,或通过“96096”交通服务热线、“12345”市长公开电话报告。市交通执法总队接报后,要立即核实查清具体情况,及时报告市交委,并通报事发地区县政府。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时,市交委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力争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政府,同时通报市公安局。市政府应急办、市交委、市公安局分别按规定及时向国务院应急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报告。

3.3.2  报告内容

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发时间、地点、事件类型、伤亡及被困人数、事件经过、初步原因、发展趋势、已采取的处置措施、负责先期处置的指挥人员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等。

3.3.3  信息续报

对于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出现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重大、特别重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处置情况至少每日一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终报。

3.3.4  信息通报

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交通执法总队、高速公路营运企业应当立即通报事发地及周边可能受影响区域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通报后,应立即向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通报。市交委接到高速公路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区县政府。涉及相邻省份的,由市政府和市交委、市公安局分别通报相邻省份省级政府及其交通、公安部门。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Ⅰ级为最高等级。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牵头应对;发生较大、一般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市交委、市交通执法总队或事发地区县政府牵头应对。

根据高速公路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可以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随着事态发展,需向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公安部以及驻渝部队请求支援时,由市政府协调。

4.2  响应措施

4.2.1  先期处置措施

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发生后,交通行政执法部门、高速公路营运企业必须立即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态发展,第一时间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同时采取交通管制、限速限行、LED显示屏提醒、声光警示等措施,保障高速公路通行安全和周边环境安全,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4.2.2  现场处置措施

4.2.2.1  交通事故

发生交通事故时,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划定警戒区域,疏散无关人员,对现场实行封控,防止发生次生事故;视情况采取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及其他控制措施,开辟应急救援通道并保障畅通;联系医疗、消防等应急力量,调集拖车、吊车等应急装备,组织抢救受伤人员,施救事故车辆。

因交通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除采取上述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灾害外,安监部门还要及时制定事故现场救援处置技术方案并指导救援力量实施,环保部门加强现场及周边环境监测并指导开展环境恢复工作。

4.2.2.2  自然灾害

发生雾、雨、雪、冰等灾害性天气时,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采取分段通行、间断放行、绕道通行、引导通行等措施;在不能保障安全的情况下,应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组织车辆绕行分流,并及时发布管制、分流路线等信息。

发生塌方、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导致高速公路基础设施损毁时,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应及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组织车辆绕行分流;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应调度救援力量,采取工程技术措施进行处置。

4.2.2.3  群体性事件

发生群体性事件时,属地政府应组织力量对现场群众进行疏导、劝离,公安部门对现场实施治安秩序管控,交通行政执法部门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维护现场交通秩序。

4.2.2.4  公共卫生事件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在接到重大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后,应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发现可疑病例应及时通报卫生计生部门或农业部门以及属地区县政府,配合做好车辆、人员隔离和消毒工作。

4.2.2.5  突发大交通流

节假日以及大型文艺、庆祝、政治活动等期间,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车流数据预测和分析,提前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发生大面积车辆积压情况时,应采取分段通行、间断放行、绕道通行、引导通行等措施疏导交通。

4.3  信息发布

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4  响应终止

现场危险完全消除,事态得到全面控制,已无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可能,由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决定终止响应。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制定善后工作方案,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有关保险机构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和理赔工作。

5.2  事件调查

根据有关规定成立事件调查组,客观、公正、准确地查明事件原因、性质、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

5.3  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应急处置总结评估报告。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开展训练和演练。交通部门要牵头建立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专家库,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和专家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6.2  物资和装备保障

交通部门要建立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应急物资和装备信息库,明确物资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等,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装备维护、保养、调用等制度,保障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6.3  交通保障

交通、海事、铁路、民航等部门要健全公路、水路、铁路、航空等应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运输。加强应急交通管理,确保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

6.4  通信保障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通信主管部门负责保障应急处置期间的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

6.5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要为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和应急避险常识的宣传,提升社会公众应急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定期组织开展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附则

8.1  预案管理

市交委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本预案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并注重与本预案的衔接。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交委负责解释。

8.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高速公路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渝办发〔2008348号)同时废止。

 

附件:市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和各工作组职责


附件

 

市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和各工作组职责

 

一、市指挥部职责

市指挥部由市政府市长或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市政府应急办、市交委、市公安局、市安监局、事发地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根据事件类型,可增加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主要职责: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向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情况,传达贯彻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指示和命令;组织调度有关队伍、专家、物资、装备;收集掌握涉及事件有关信息,决定采取重大应急处置措施。

二、成员单位职责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市政府应急办、市交委、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信访办、市农委、市民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政府新闻办、市网信办、市运管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市公安消防总队、重庆保监局、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局、高速公路营运企业和事发地区县政府等。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统筹协调重大、特别重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传达市指挥部指令;向国务院应急办和市委、市政府报告事件相关信息。

市交委:负责牵头组织抢险救援工作,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恢复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提供应急运输保障;参与事件调查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管控,控制交通肇事嫌疑人;维护高速公路外的道路交通秩序,开辟救援专用通道;参与事件调查工作。

市安监局:参与现场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制定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交通事故现场救援处置技术方案并指导救援力量实施;协调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依法垫付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遇难者抢救、丧葬等费用;参与事件调查工作。

市信访办:参与处置高速公路上发生的群体性事件。

市农委:参与处置高速公路上发生的动物疫情事件。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调集救灾物资,协助做好疏散群众临时安置工作;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和安抚工作。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指导高速公路地质灾害现场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协助开展高速公路上发生的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救援、环境监测,指导开展环境恢复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在事件现场设置临时医疗急救区,对伤员进行紧急医疗处置,及时转运伤员到指定医院;统计伤亡人员情况;参与处置高速公路上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起草新闻通稿,组织新闻发布会,正确引导舆论;做好现场新闻媒体接待和服务工作。

市网信办:负责监测网络舆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网络舆情引导,及时澄清网络谣言。

市运管局:负责组织、调集应急运输车辆提供应急运输保障;配合开展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现场处置工作。

市交通执法总队:负责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现场交通管制,实施现场抢险救援;负责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警戒隔离、治安维护等工作;参与善后处置和事件调查工作。

市公安消防总队:参与高速公路突发事件抢险救援工作。

重庆保监局:负责督导有关保险机构按照规定做好保险理赔服务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基础电信企业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高速公路营运企业:负责开展公路基础设施工程抢险、重建工作;协助开展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现场交通管制,参与现场抢险救援。

事发地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牵头做好善后处置和后勤保障工作。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监委,
        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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