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17〕3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
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市、区县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市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核准目录》中确定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核准权限应当与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称国家目录)一致;根据需要调整具体项目范围和核准权限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由市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核准目录》中确定的具体项目核准机关应当符合国家目录规定;按照国家目录规定,具体项目核准机关授权为地方政府的,应当在《核准目录》中明确。
第六条 对《核准目录》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或《核准目录》要求由市级及以上备案以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核准机关包括市政府、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授权,两江新区管委会对其管理范围内的核准项目享有市级核准权限。市政府已有规定明确项目核准权限的区域,按市政府已有规定执行。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办理其权限内除工业及信息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核准,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办理其权限内工业及信息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区县发展改革委和经济信息委,其核准职能分工与市级职能分工相对应。
市政府授权两江新区管委会对其直管区域内项目进行核准,享有与市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