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18年春节期间主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渝府发〔2017〕5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2018年春节期间
主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2018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公共安全风险,保障市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为:市、区国家机关办公区域;车站、码头、机场、轨道和站点、商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重要军事设施、仓库;文物保护单位;加油(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医院、幼儿园、养老院、疗养院;教学、科研单位的办公、教学、科研场所及学生宿舍;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及两江新区管委会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和场所。除上述禁止燃放区域外,其他为限制燃放区域。
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2018年2月15日至3月2日每日上午 7 时至次日凌晨1时,可以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四、烟花爆竹实行专营定时定点销售。销售时间为2018年2月13日至3月2日。临时专营销售点必须依法取得临时销售许可证,在许可的销售场所销售,并悬挂临时销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点”标志。销售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应贴有包装标识条形码及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统一印制的监封标志。单位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应当从专营销售点购买。不得向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
五、严格烟花爆竹品种管理。本市允许专营销售点销售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火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以及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六、未取得公安机关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看护。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本市公布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汽车、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规定,并有权劝阻和向公安、安监、工商、供销等部门举报违反《条例》的行为。举报电话由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和两江新区管委会向社会公布。
九、对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至2018年3月2日止施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30日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