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取消一批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
渝府发〔2017〕5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取消一批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国务院审改办等11部门《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4号)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市政府决定对应取消调整14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规范27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
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切实转变职能,做好衔接和落实工作。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区县政府要做好相关行政审批项目的对应取消调整工作。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得违法转交下属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继续审批。全市各级各部门不得通过拆分、合并或重组等方式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审批,不得以事前备案等任何形式变相审批。对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全市各级各部门、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到位,同时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便民服务。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务院要求,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审批标准化的要求,加强行政审批信息公开,相应调整网上审批项目等信息,对市级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调整取消的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调整取消的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
(共计41项)
一、行政审批项目(14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部门 |
处理决定 |
备 注 |
1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市水利局、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取消 |
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有关技术要求纳入取水许可环节。 |
2 |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取消 |
|
3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 |
市水利局、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取消 |
|
4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取消 |
|
5 |
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
《电影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
市文化委 |
取消 |
|
6 |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区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取消 |
|
7 |
三、二级医院评审结果复核与评价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2〕574号) |
市卫生计生委 |
取消 |
|
8 |
地质勘查资质审批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
市国土房管局 |
取消 |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2017年第32号)要求,市国土房管局不再受理地质勘查资质(乙丙级)新设、延续、变更、补证等申请和开展审批工作。 |
9 |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市林业局、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取消 |
区县审批项目名称为“木材经营(加工)审批”。 |
10 |
建立固定狩猎场所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市林业局、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取消 |
|
11 |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
市林业局 |
取消 |
|
12 |
外来陆生野生动物物种野外放生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市林业局 |
取消 |
|
13 |
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观测、调查活动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市林业局 |
名称调整 |
调整为“进入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观测、调查活动的审批”。 |
14 |
临时导游证核发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
市旅游局 |
取消 |
系“导游证核发”子项。 |
二、行政审批中介和证明材料事项(27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审批部门 |
1 |
公路桥梁结构荷载验算报告编制 |
《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试点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函〔2016〕189号) |
市政设计研究院等 |
对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公路桥梁结构荷载验算报告,改由审批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市交委 |
2 |
提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审批所需的财务资产负债表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5〕527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财务资产负债表,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3 |
提交食品经营许可所需的自酿酒成品安全检验合格报告 |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 |
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自酿酒成品安全检验合格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4 |
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修复、复制或拓印方案编制 |
《关于发布〈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物博发〔2014〕25号) 《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文物政发〔2011〕1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修复、复制或拓印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市文化委 |
5 |
提交营业性演出活动所需的演出经纪人的资格证书 |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文市发〔2012〕48号) |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 |
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
市文化委 |
6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批发、零售)遗失声明 |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 |
公开发行的报纸 |
申请证书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 |
市文化委 |
7 |
复制经营许可证遗失声明 |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 |
公开发行的报纸 |
申请证书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 |
市文化委 |
8 |
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遗失声明 |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 |
公开发行的报纸 |
申请证书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 |
市文化委 |
9 |
出版物印刷许可证遗失声明 |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 |
公开发行的报纸 |
申请证书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 |
市文化委 |
10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遗失声明 |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 |
公开发行的报纸 |
申请证书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 |
市文化委 |
11 |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许可证遗失声明 |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 |
公开发行的报纸 |
申请证书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 |
市文化委 |
12 |
属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 |
指定的科研单位
|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属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证明。 |
市农委 |
13 |
属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 |
指定的科研单位 |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属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证明。 |
市农委 |
14 |
人防工程改造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 |
施工图审查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审查机构开展人防工程改造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改由审批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
市民防办 |
15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作废声明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 |
公众媒体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改为在审批部门官方网站免费发布公告。 |
市城乡建委 |
16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遗失声明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
公众媒体 |
申请证书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
市城乡建委 |
17 |
乙级、暂定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遗失声明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 |
公众媒体 |
申请证书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
市城乡建委 |
18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遗失声明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 |
公众媒体 |
申请证书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
市城乡建委 |
19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作废声明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 |
公众媒体 |
申请证书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 |
市城乡建委 |
20 |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证书作废声明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 |
新闻媒体 |
申请证书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 |
市城乡建委 |
21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作废声明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 |
公众媒体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改为在审批部门官方网站免费发布公告。 |
市城乡建委 |
22 |
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遗失声明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
公众媒体 |
申请证书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
市城乡建委 |
23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遗失声明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 |
公众媒体 |
申请证书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
市国土房管局 |
24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遗失声明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 |
公众媒体 |
申请证书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
市国土房管局 |
25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遗失声明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 |
公众媒体 |
申请证书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
市国土房管局 |
26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报告 |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
申请人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可对产品自行检验,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市卫生计生委 |
27 |
提交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所需的验资证明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 |
市卫生计生委 |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