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渝府办发〔2017〕11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
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5号),进一步加强全市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疫苗管理工作机制
(一)健全全市免疫规划疫苗调整机制。市卫生计生委要建立重庆市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防病工作需要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疫苗针对疾病监测,综合评估相关疾病负担和疫苗安全性、有效性、卫生经济学评价、生产供应能力等因素,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通过后,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将有关疫苗纳入全市免疫规划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逐步推动将安全、有效、财政可负担的第二类疫苗纳入全市免疫规划,使群众享受到更加优质的接种服务。
(二)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要加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及鉴定水平。鼓励各区县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逐步建立包括基础保险、补充保险在内的多层次保险补偿体系,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效率。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机制建立前,按照重庆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有关规定开展补偿工作。
(三)建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部门联系工作机制。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部门联系工作机制,加强政策协调与衔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与信息,共同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协同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形成工作合力。各区县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健全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协调机制。
二、促进疫苗自主研发和质量提升
通过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重大专项等科研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疫苗研发工作。鼓励和支持全市疫苗生产企业规模化生产,确保重点疫苗的产能储备能够满足市场需要。促进疫苗生产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和规范生产能力,持续提升疫苗产品质量。
三、加强疫苗流通全过程管理
(一)规范疫苗采购工作。第一类疫苗由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制定使用计划,报市卫生计生委审定后,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采购。第二类疫苗由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集整理全市需求,汇总形成采购需求目录,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入围供应商,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入围供应商按照其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的疫苗品种、生产企业及价格等签订合同,进行购买,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重庆检验检疫局要加强对出入境预防接种工作的管理,做好出入境人员接种所需疫苗的采购、储存、使用等各项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可根据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需要及疫苗供应情况,对部分疫苗实行应急采购和调配,并报市政府备案。
(二)加强疫苗冷链配送管理。疫苗生产企业按照采购合同直接或者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将疫苗配送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不得再次委托配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将第一类疫苗分发至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将第一、二类疫苗分发或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采取严格措施,保证疫苗储存、运输的全过程不脱离冷链,始终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定时监测和记录温度,有关记录保存2年备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接收或购进疫苗时应当索要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并核实温度控制是否符合要求。
(三)加强疫苗全程追溯管理。疫苗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要如实记录疫苗的流通、使用信息,做到票、账、货、款一致,有关信息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退回疫苗的,必须经原渠道退回。确有特殊情况,须报告本级卫生计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两个部门共同监督下实施退回。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疫苗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