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的通知
渝府发〔2017〕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授权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以及《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市政府授权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复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谎报瞒报事故调查报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4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