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文件

您的位置:首页 >市政府文件>详细内容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重庆市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7-01-22 09:47:27 浏览次数: 【字体:

渝府办发〔2017〕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
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
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4)
1.1  编制目的…………………………………………………(4)
1.2  编制依据…………………………………………………(4)
1.3  适用范围…………………………………………………(4)
1.4  工作原则…………………………………………………(5)
1.5  事件分级…………………………………………………(5)
2  组织指挥体系…………………………………………………(8)
2.1  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8)
2.2  区县层面组织指挥机构…………………………………(8)
2.3  现场指挥机构……………………………………………(9)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9)
3.1  监测………………………………………………………(9)
3.2  预防……………………………………………………(10)
3.3  预警……………………………………………………(10)
3.4  信息报告………………………………………………(12)
4  应急响应……………………………………………………(13)
4.1  分级响应…………………………………………………(13)
4.2  响应措施…………………………………………………(14)
4.3  响应终止…………………………………………………(18)
5  善后工作……………………………………………………(18)
5.1  损害评估…………………………………………………(18)
5.2  事件调查…………………………………………………(18)
5.3  善后处置…………………………………………………(18)
6  应急保障……………………………………………………(18)
6.1  队伍保障…………………………………………………(18)
6.2  物资、装备与资金保障…………………………………(19)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19)
6.4  技术保障…………………………………………………(19)
7  宣传培训和演练……………………………………………(20)
8  附则…………………………………………………………(20)
8.1  预案管理…………………………………………………(20)
8.2  预案解释…………………………………………………(20)
8.3  预案实施…………………………………………………(20)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规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对三峡库区重庆流域水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维护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水体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内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可能影响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水环境安全的污染事件应对工作。

《重庆市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重庆市水上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中对防范和处置次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分类管理,专家支持、社会参与,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1.5  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按照事件严重程度,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5.1  特别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库区干流、支流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升,区段河长≥10公里)并造成严重的饮用水水源污染、生态破坏或渔业损失的;

7)库区干流水面漂浮物大量聚集(聚集高度≥1.5米,区段河长≥10公里),严重影响航运的。

1.5.2  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库区干流、支流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升,区段河长≥ 6公里)并造成较为严重的饮用水水源污染、生态破坏或渔业损失的;

7)库区干流水面漂浮物大量聚集(聚集高度≥1米,区段河长≥6公里),严重影响航运的;

8)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  较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街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库区干流、支流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区段河长≥3公里)并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生态破坏或渔业损失的;

7)库区干流水面漂浮物大量聚集(聚集高度≥1米,区段河长≥3公里),对航运产生影响的;

8)造成跨区县(自治县)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  一般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村、社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5)库区干流、支流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区段河长<3公里)并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生态破坏或渔业损失的;

6)对水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在重庆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市政府救灾办、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办)统筹协调下,在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基础上,成立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市政府市长或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市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应急监测、医疗救护、应急保障、舆论引导、社会稳定、善后工作、事件调查等工作组(有关工作组根据情况设立专家组,职责见附件1)。

2.2  区县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一般、较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由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组织指挥机构牵头应对,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加强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涉及两个以上区县(自治县)的,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指定一个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牵头应对,其他区县(自治县)密切配合。

2.3  现场指挥机构

负责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一般、较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护、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事件调查等各项工作。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市指挥部即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建立水环境安全监测和共享体系,加强日常水环境安全监测工作。环保部门通过水环境自动监测、污染源在线监测、水环境质量例行监测等技术手段监测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水质状况;水利、水文部门通过水文水资源监测、水土流失等技术手段监测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文情势和水功能区水质状况;市政部门通过饮用水取供水水质监测等技术手段监测长江三峡库区水厂取供水水质情况;卫生计生部门通过饮用水水质监测等技术手段监测水厂供水水质情况;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交通监测体系,利用交通管理系统实时监控车辆、船舶的通行、通航情况;安监部门要利用企业安全监控系统监测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情况。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测数据共享,发现可能导致长江三峡库区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风险隐患的,及时互通情况。

3.2  预防

3.2.1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整合环保、安监、公安、消防、交通(含港航)、海事、市政、国土、水利等有关部门的各类环境安全预警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3.2.2  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风险评估、联防联控以及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责对水环境信息,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自然灾害等预警信息以及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等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实现联防联控。对可能引发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各类排污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单位及场所,易发地质灾害的区域,要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消除隐患苗头。

3.2.3  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和单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工作,编制应急预案,并将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接受其指导监督;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设备、物资和器材,组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环境污染事故隐患,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确保正常使用。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等级。

3.3.2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内容,可以通过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平台或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微博、微信、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广播站、电视台、报社、网站和电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蓝色和黄色预警信息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发布。环保部门应当在分析研判、会商基础上,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建议。

3.3.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可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视情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加强环境监管,及时组织开展环境监测,适时掌握污染动态。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4  预警调整

预警发布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停止采取有关措施。

3.4  信息报告

3.4.1  报送途径

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车辆或船舶所属单位、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向所在区县(自治县)环保、公安、交通(港航)、海事等部门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也可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向市环保局报告,或通过“12345”市长公开电话向市政府报告。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力争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应急办、市环保局立即分别向国务院应急办、环境保护部报告。

3.4.2  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影响范围、人员伤亡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

3.4.3  信息续报

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每天不少于1次。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监测数据、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等情况,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污染分布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要终报,包括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3.4.4  信息通报

发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环保部门要及时向同级有关部门通报。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引发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安监、交通、公安、国土、水利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同级环保部门通报。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牵头应对。发生较大、一般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牵头应对。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根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事态发展到需向国务院、环境保护部以及驻渝解放军、武警部队请求支援时,由市政府协调。

4.2  响应措施

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车辆或船舶所属单位、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第一时间通告周边区域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减少和消除污染。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4.2.1  现场污染处置

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制订污染处置方案,组织综合救援队伍或其他救援力量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降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等污染处理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理处置受污染环境介质。各有关部门、涉事单位应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区域和类别,按以下规定协同处置:

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安监部门要会同公安、消防、环保、交通(港航)、海事、卫生计生等部门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督促涉事单位或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切断和控制厂(场)内泄漏的有毒有害物料,做好消防废水、废液等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防止泄漏物料继续进入外部环境,造成事态扩大。

企业或生产经营者非正常排污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环保部门要会同公安、消防、安监、交通(港航)、海事、市政、卫生计生、水利等部门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查明涉事单位和污染来源,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督促涉事单位或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污染处置。

交通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交通(港航)、公安、安监部门要会同环保、消防、海事等部门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查明泄漏物质种类、数量和污染范围,督促涉事车辆运输单位、供货单位或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开展处置。

水上交通事故或港口码头危险货物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海事、交通(港航)等水上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职责管辖范围,会同公安、消防、安监、环保等部门先确定泄漏源、泄漏危险货物种类、污染范围等,采取针对性措施控制泄漏源,同时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在事故下游水域进行污染物拦截控制,控制污染范围后再处理泄漏物。

4.2.2  应急供水保障

饮用水水源地受到污染时,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供水单位加大混凝、沉淀、过滤和消毒力度,或采取预氧化、活性炭吸附等有效应急处理措施,确保供水安全。当供水水质安全无法保障时,立即停止取水,并采取启用备用水源、水厂间调剂补给、罐车送水、瓶装水供应、临时工程供水等紧急措施,保障居民用水安全。

4.2.3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及影响区域气象、地理环境和人员密集度等情况,设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4.2.4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采取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医疗救护。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2.5  应急监测

环保部门要会同卫生计生、市政、水利等部门加强对受影响区域水质、下游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来水厂取供水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订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方法、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船舶、车辆,及时准确监测,确定污染范围和程度,掌握污染态势。

4.2.6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社会反映,加强对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水产品、食品、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引发中毒事件。

4.2.7  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2.8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  响应终止

引发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条件已经排除,事态得到妥善控制,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造成的水环境危害基本消除,由现场指挥部决定终止响应。

善后工作

5.1  损害评估

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依法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重要依据。

5.2  事件调查

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职权划分,按照事件类型、事件等级以及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  善后处置

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及时制订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受污染、破坏的水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对清除污染效果进行评估。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或指导。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环境监测队伍、公安消防队伍、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等要积极参加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应急处置、调查处理等工作,提高响应能力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为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评估污染损害、开展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6.2  物资、装备与资金保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专业设备、救援物资、防护器材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储备,保障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存储、调拨、供给。加强对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的动态管理,将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应急物资库建设。财政部门要保障环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必要经费。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保障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的通信联系,组织现场信息通信保障,保障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与市指挥部之间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健全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运输保障体系,保障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运输。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交通工具和物资运输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6.4  技术保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水环境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的能力建设,积极储备技术力量,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依托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流域、水文、水质、饮用水水源地、风险源、污染源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向公众宣传本预案相关的环境应急知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部门应急联动水平,提升公众应急防范意识。定期开展应急培训,特别加强对重点环境风险源管理人员的培训,熟悉应急处置程序和要求,做好实施应急预案各项准备。定期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附则

8.1  预案管理

市环保局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不超过5年。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并注重与本预案有关内容的衔接。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渝办发〔201134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工作组职责
                      2
.主要环境应急物资设备分布情况


附件1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工作组职责

 

一、市指挥部职责

市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市政府应急办、市环保局和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可根据事件类型增设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副指挥长。市指挥部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传达贯彻执行国务院、市政府有关指示、命令;向国务院、市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对情况;组织调度有关队伍、专家、物资、装备;决定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闭和对交通实行管制等强制性措施;发布事件有关信息。

二、成员单位职责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市政府应急办、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交委、市公安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利局、市政府新闻办、市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农委、市商务委、市民政局、市市政委、市卫生计生委、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重庆警备区、市公安消防总队、重庆保监局、重庆海关、重庆海事局、重庆煤监局、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国资委、成铁重庆办事处、长江上游水文局、市地理信息中心、国网市电力公司和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等。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政府应急办:发挥运转枢纽职责,负责统筹协调重大、特别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传达市指挥部指令;向国务院应急办报告事故相关信息。

市环保局:负责对违法排污造成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提出预警建议,并根据市政府授权发布预警信息,提出污染控制建议,组织专家指导开展现场污染物消除及修复工作,做好污染态势监测,按程序向环境保护部或相邻省市报告或通报事件相关信息。

市安监局:指导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会同环保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工作;收集、上报事故相关信息。

市交委:负责组织市港航局、市运管局、市交通执法总队等单位开展危险货物(含危险化学品、危险固体废弃物)等水路(长江干线以外的地方水域)、公路(高速公路)运输事故、港口码头危险货物事故、船舶海损事故及船舶污染物排放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以及应急处置;负责应急处置期间交通管制和救援物资设备运送、危险物品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协助做好有关人员疏散或隔离工作;会同环保部门开展有关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开展危险货物(含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道路交通事故、放射源丢失或被盗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处置现场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社会治安秩序维护、舆情监控应对工作;负责相关道路交通事故原因调查及责任认定,会同环保部门开展次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并对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单位、个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市国土房管局:组织、协调因地质灾害、矿山开采等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应对和调查处理;建立健全地下水监测预警系统,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对受污染的地下水进行环境地质勘察。

市水利局:组织、协调因洪涝灾害、水利工程调度引发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负责备用饮用水水源建设和调度;负责流域流量控制和监测;提供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所需水文水利资料;参与事件调查和处置。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会同有关部门牵头做好新闻通稿起草工作,视情向媒体发布;做好现场新闻媒体接待和服务工作。

市网信办:负责监测网络舆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网络舆情引导,及时澄清网络谣言。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开展重大应急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争取国家相关专项资金支持。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由市级财政负责的应急处置经费,指导区县落实由区县财政负责的应急处置经费。

市经济信息委:督促电力、燃气、国防工业、汽车摩托车、装备、原材料、电子信息、消费品等行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参与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参与有关单位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市农委:负责渔业水体造成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调查处理工作;对农作物、水产养殖、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渔业生态功能受损情况及原因进行调查处理。

市商务委: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生活物资。

市民政局:调拨救灾物资;协助做好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协助地方政府开展死亡人员丧葬和家属抚慰工作。

市市政委:负责市政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城市下水道、公厕及粪便处理等设施)引发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应对和调查处理;组织人员对流域内水面漂浮物进行清理;指导取供水企业采取有效应对措施,保障生活饮用水供应;参与有关事件善后处理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医疗救护,对事发现场和可能受到污染的区域实施卫生防疫;负责饮用水监测预警。

市质监局:协助因特种设备引起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相关特种设备事故处置方案;指导消除特种设备事故隐患。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食品、药品污染情况实施监测;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重庆警备区:组织协调驻渝部队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市公安消防总队:参与处置化学品爆炸等特种灾害事故,参与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等事件现场抢险;防止有毒有害消防废水流入外环境引发次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做好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准备。

重庆保监局: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做好保险理赔。

重庆海关:协助进口再生原料或进口货物引起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重庆海事局:负责长江干线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引发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监管;负责管辖水域内船载危险货物、燃油及违法排放船舶污染物引起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对处置和调查处理;负责水环境污染事件水上交通管制。

重庆煤监局:指导协调参与煤矿事故引发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气象局: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和实时气象资料。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企业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市国资委:负责督促所属国有企业做好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参与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

成铁重庆办事处:负责对危险货物铁路运输可能引发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负责伤员及救灾物资运送、危险物品转移等铁路应急运输保障。

长江上游水文局:提供水文资料,参与预测污染扩散。

市地理信息中心:负责提供事发区域地形、影像等地理信息资料,提供地理信息保障服务。

国网市电力公司:负责供电范围内的电力设施抢险救援和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应急电力供应,保障电力安全。

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黄色、蓝色预警信息;组织开展事件处置,第一时间抢救伤员,控制事件态势;为事件应对提供后勤保障;牵头开展善后处理工作;涉及跨区县(自治县)污染的,及时向相邻区县(自治县)通报事件相关情况。
     三、各工作组职责


附件2

 

主要环境应急物资设备分布情况

 

所属区域

类别

         

所在单位

万州区

防护器材

防护服、防毒面罩。

万州区环保局

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防毒面罩。

重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

污染处置

吸油毡、消油剂、油品回收机、围油栏、喷洒装置。

中国石油重庆销售6910油库

消油剂、吸油毡、围油栏、收油机。

中石化重庆三峡石油分公司

监测设备

应急监测车。

万州区环境监测站

应急指挥车、水质快速COD测定仪、溶解氧仪。

万州区环保局

气体检测仪。

重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

黔江区

污染处置

吸油毡。

黔江鸿运加油站

涪陵区

污染处置

围油栏。

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公司

吸油毡、凝油剂、围油栏、收油机。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石油分公司

碱性物质(石灰粉)。

重庆市睿拓建材有限公司

吸油毡、消油剂、油品回收机、围油栏、喷洒装置。

中国石油重庆销售黄桷嘴油库

吸油拖栏、浮子式围油栏、吸油毡、溢油分散剂。

涪陵区港航管理局

渝中区

防护器材

防护服。

渝中区环境监察支队

污染处置

吸油拖栏、浮子式围油栏、吸油毡、溢油分散剂。

重庆市嘉陵江航道管理处

监测设备

应急监测车。

渝中区环境监测站

易燃易爆气体报警仪、有毒有害气体报警仪。

渝中区环境监察支队

大渡口区

污染处置

吸油毡、消油剂、油品回收机、围油栏、喷洒装置。

中国石油重庆销售伏牛溪油库

江北区

污染处置

吸油毡、消油剂、油品回收机、围油栏、喷洒装置。

中国石油重庆销售朝阳河油库

消油剂、吸油毡、围油栏。

中石化重庆江南石油分公司

消油剂、凝油剂、吸油毡、围油栏、收油机、吸油棉毡。

中石化渝辉公司

沙坪坝区

防护器材

防护服、防爆照明设备、防毒面具、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沙坪坝区环保局

污染处置

围油栏、吸油毡。

监测设备

易燃易爆气体报警仪、有毒有害气体报警仪、水质快速检测仪、多参数水质分析仪。

通信器材

单兵远程图传系统、对讲机(防爆)。

九龙坡区

防护器材

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防护服、防毒面具、防爆照明电筒。

九龙坡区环保局

污染处置

吸附棉。

监测设备

水质快速COD测定仪、溶解氧仪、易燃易爆气体报警仪、有毒有害气体报警仪。

通讯器材

对讲机(防爆)。

南岸区

污染处置

吸油毡。

南岸区环保局

北碚区

污染处置

吸油毡、围油栏。

北碚区环保局

渝北区

防护器材

防护服。

渝北区环境监察支队

防护服、防毒面具、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应急照明设备(防爆强光电筒)。

市环保局

污染处置

有机溶剂废水应急处置车。

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监测设备

易燃易爆气体报警仪、有毒有害气体报警仪。

渝北区环境监察支队

易燃易爆气体报警仪、有毒有害气体报警仪、气象五参数监测仪、车载式傅立叶红外多组气体分析仪、气体检测仪、水质快速测定仪、移动式水质自动监测车、监测艇、气相色谱仪、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重金属分析仪、分光光度计。

市环保局

渝北区

通讯器材

对讲机(防爆)。

渝北区环境监察支队

对讲机(防爆)、单兵无线音视频同步传输设备、海事卫星电话。

市环保局

长寿区

防护器材

防毒面具。

长寿区但渡镇政府、重庆化医长寿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防护服。

长寿区环保局、重庆长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重庆化医长寿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空气呼吸器。

重庆长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重庆化医长寿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污染处置

堵漏装置。

重庆化医长寿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经开区消防特勤站

絮凝剂、围油栏、活性炭、吸油毡。

长寿区但渡镇政府

自吸式抽吸泵、围油栏、活性炭。

重庆长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吸油毡、围油栏、活性炭。

重庆天志环保有限公司

监测设备

应急监测车、易燃易爆气体报警仪、有毒有害气体报警仪。

长寿区环保局

移动式医疗垃圾高温蒸煮车。

重庆天志环保有限公司

气体检测仪、COD快速检测仪。

重庆长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COD快速检测仪、环境监测车。

中国石化集团四川维尼纶厂

江津区

防护器材

防毒面具、防护衣。

江津区环保局

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防爆电筒。

重庆市江顺储运有限责任公司

污染处置

活性炭、围油栏、吸油毡。

江津区环保局

消油剂、吸油毡。

中石化重庆江津石油分公司

吸油毡、溢油分散剂、溢油喷洒器、应急输送泵、危化输送管线、收油管道。

重庆市江顺储运有限责任公司

监测设备

气体探测仪。

合川区

污染处置

活性炭。

合川区环境监测站

消油剂、吸油毡。

中石化重庆合川石油分公司

吸油拖栏、浮子式围油栏、吸油毡、溢油分散剂。

合川区港航管理处

永川区

污染处置

消油剂、吸油毡。

中石化重庆永川石油分公司

南川区

防护器材

防护服。

南川区环保局

监测设备

环境应急监测车、COD快速测定仪、便携式测油仪、多参数水质分析仪、溶解氧测定仪、气体检测仪、生物发光测量仪、傅立叶变换红外气体分析仪、重金属快速测定仪。

南川区环保局

綦江区

防护器材

防护服、呼吸器。

綦江区环保局

污染处置

吸油毡(棉)。

监测设备

应急监测车。

大足区

防护器材

防护服。

大足区环保局

污染处置

活性炭。

恒安化工

监测设备

易燃易爆气体报警仪。

大足区环保局

通讯器材

对讲机(防爆)。

璧山区

防护器材

防护服。

重庆天志环保有限公司

污染处置

吸油毡。

璧山区环保局

吸油毡、围油栏、活性炭、危险废物专用运输车。

重庆天志环保有限公司

通讯器材

对讲机(防爆)。

武隆区

防护器材

防护服(耐酸衣)。

武隆县捷力有限公司

污染处置

耐酸泵、碱性物质(石灰)。

丰都县

污染处置

氧化性物质(硫代硫酸钠)、碱性物质(碳酸氢钠)。

重庆紫光新科化工开发有限公司

垫江县

防护器材

正压式呼吸器、防毒面具。

重庆富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污染处置

活性炭、碱性物质(生石灰、纯碱)、酸性物质(硝酸)、絮凝剂。

重庆富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防护器材

防护服。

忠县环保局

污染处置

围油栏、吸油毡。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重庆三峡石油分公司忠县经营部

监测设备

有毒有害气体报警仪。

忠县环保局

通讯器材

对讲机(防爆)。

云阳县

污染处置

吸油毡、消油剂。

中石油云阳经营部

吸油拖栏、浮子式围油栏、吸油毡、溢油分散剂。

云阳县港航管理处

奉节县

污染处置

吸油毡、消油剂、油品回收机、围油栏、喷洒装置。

中国石油重庆销售中梁油库

吸油毡、消油剂、围油栏、收油机。

中南公司

车载式电力保障设备。

奉节县环境监测站

监测设备

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气象监测仪。

通讯器材

GPS卫星电话。

巫山县

污染处置

絮凝剂(高效聚氯化铝)、助凝剂(聚丙烯酰胺)。

巫山县环保局

吸油拖栏、浮子式围油栏、吸油毡、溢油分散剂。

巫山县港航管理处

巫溪县

防护器材

防护服。

巫溪县环保局

监测设备

易燃易爆气体报警仪。

石柱县

污染处置

吸油毡、消油剂、油品回收机、围油栏、喷洒装置。

中国石油重庆销售西沱油库

秀山县

污染处置

吸油毡。

官桥秀山加油站

彭水县

污染处置

吸油拖栏、浮子式围油栏、吸油毡、溢油分散剂。

彭水县港航管理处

万盛

经开区

污染处置

吸油毡、围油栏。

万盛经开区环境监察支队

两江新区

污染处置

活性炭、围油栏、吸油毡、化学吸液棉、絮凝剂(聚合氧化铝)、助凝剂(聚丙烯酰胺)。

重庆玄牝环安科技有限公司

渝湘高速

沿线

污染处置

消油剂、吸油毡。

中石化惠通公司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13日印发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