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6〕25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2部委《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6〕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从2016年11月25日至2017年春节前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重点、内容和目标
专项检查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市政、交通、国土、水利等建设施工企业以及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特别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企业及钢铁、煤炭等产能过剩行业等企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专项检查内容主要是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督促企业遵守工资支付有关法律规定。
专项检查的目标是确保治欠保支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实现春节前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明显下降,拖欠工资涉及人数明显下降,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数量显著下降,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基本结案、群体性事件得到妥善处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及时移交司法处理,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益,确保清欠形势整体可控。
二、专项检查时间安排
专项检查分阶段进行:
(一)集中宣传和自查阶段(2016年11月30日至12月11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多种媒体,采用送法律知识上门、设立维权告示牌、张贴和发放宣传品、悬挂标语横幅、举办现场咨询宣传活动等形式,组织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集中宣传活动,广泛深入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宣传解读国办发〔2016〕1号、渝府办发﹝2016﹞101号文件有关政策规定。可根据实际,在城市人口密集地区或繁华地带,农民工经常活动的建筑工地、城市广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等地同步组织相应的集中宣传活动。通过举办多种宣传活动,普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增强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自觉性,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理性维权的意识,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法制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同时,用人单位应对2016年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特别是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要对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清理自查,主动进行整改。
(二)执法检查阶段(2016年12月12日至2017年春节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组建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各类企业进行检查,特别是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要逐户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整改。对工资拖欠案件隐患,实行限期销号制度,重大和影响大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所有拖欠案件和拖欠隐患于春节前得到妥善处理和化解。期间,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组将适时组建农民工工资清欠督查组,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带队,深入有关区县(自治县)、企业实地检查、指导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督促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行业部门、重点企业落实清欠责任。重点督查建设领域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16﹞1号、渝府办发﹝2016﹞101号文件精神,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精心安排和切实组织好专项检查工作。要结合实际制定执法检查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充实一线执法检查人员,认真组织执法检查,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二)落实企业清欠责任和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招用农民工的企业(劳务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及时划拨工程款、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的工作要求。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严格实行考核问责。
(三)加大部门协调配合力度。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有关部门和工会协调配合,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对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负责处理人力社保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协助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土房管等部门参加对本行业的执法检查,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负责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协助人力社保等部门处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检查发现的无照经营行为;工会组织负责加强劳动法律监督,发挥工会系统欠薪报告制度作用,为农民工提供维权服务。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联络渠道畅通。
(四)严肃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行业部门要建立清理欠薪工作台账,实行清单管理,逐一落实欠薪企业、欠薪人数、欠薪金额,及时妥善处理欠薪问题和欠薪隐患,做到欠薪问题不解决不销账。对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人力社保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国务院令第423号文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并记入违法失信“黑名单”。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法〔2004〕259号)精神尽快执结。
(五)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强化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监控,对可能发生较大数额的工资拖欠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及时发出预警,积极督促企业采取措施解决。对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立即启动应急工作机制,采取有力措施快速、稳妥处置。对企业一时无力解决拖欠工资或欠薪逃匿的,通过动用应急周转金、工资保证金或者其他资金渠道统筹解决,坚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对采用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以市管项目、过境项目为由推卸责任,不受理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不履行监管职责、不及时处置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导致农民工到市级机关集访或堵塞交通,影响较大的,市纪检监察机关将倒查责任,严肃追究有关部门、人员的责任。
(六)重视建立长效机制。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渝府办发﹝2016﹞101号文件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12号)要求,落实责任,切实推动“两金三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农民工实名制、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等制度的建立实施,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四、有关事项
(一)各区县(自治县)于2017年1月4日前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情况表》(见附件)报送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组办公室。
(二)各区县(自治县)于2017年2月4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包括专项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工作建议和专项检查情况表)报送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组办公室。
以上材料电子文档,通过市人力社保局内网邮箱传至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联系人:丁浩然;联系电话:88633730、15923355669)。
附件: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情况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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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用人单位情况 |
拖欠工资情况 |
处理情况 |
涉嫌犯罪案件 | ||||||||||||
用人 |
涉及 |
其中: |
农民工 |
用人 |
涉及职工人数 |
涉及金额 |
补发工资人数 |
责令支付 |
移送 |
法院 | ||||||
合计 |
其中: |
合计 |
其中: |
合计 |
其中: |
合计 |
其中: | |||||||||
甲 |
序号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合计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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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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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企业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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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餐饮企业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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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用人单位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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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况:1.参加检查人数: 人;2.印发资料: 万份;3.咨询次数: 次;4.公布欠薪严重违法单位数: 户。
单位负责人: 科(队)负责人: 制表人: 201 年 月 日
说明:加工业主要指食品、纺织服装、玩具、家具制造、金属加工以及电子产品装配等加工企业。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