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划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6〕22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划定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划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划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行洪排涝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应满足国家防洪标准,遵循当地防洪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标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监督执行。
第四条 河道管理范围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交通等部门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作为河道管理依据,涉及河道的相关专项规划应与划定成果相衔接。
第二章 管理范围规定
第六条 防洪护岸综合整治工程达到当地防洪标准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护堤地外缘线之间的区域,包含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等。
第七条 防洪护岸综合整治工程未达到当地防洪标准或无防洪护岸综合整治工程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为当地防洪标准对应洪水位与地表交线之间的区域。其中,万州区、涪陵区、渝北区、长寿区、开州区、丰都县、武隆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三峡库区内的河道管理范围按三峡工程移民迁建线划定,已经按三峡工程移民迁移线划定的河段可继续执行。
第八条 河道的防洪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防洪规划执行,未编制防洪规划的按国家《防洪标准》(GB50201―2014)执行。
第三章 划定和管护
第九条 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主要包括: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备案材料、移交证书、验收鉴定书、划定成果报告及图纸、界桩(牌)、告示牌、埋设控制点等。
第十条 河道管理范围的界桩(牌)、告示牌、埋设控制点等设施的管护由所在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可采用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
第十一条 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及管护工作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河道管理范围因防洪规划修订、防洪护岸综合整治工程建设等因素影响需调整的,应按原程序重新划定和报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