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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重庆市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6-11-01 09:13:57 浏览次数: 【字体:

渝府办发〔2016〕21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维护广大群众利益,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汽车贸易政策》(商务部令2005年第16号)和《关于加强报废汽车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9〕57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规划布局
    各区县(自治县)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现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数量、汽车保有量和城市发展规划等情况,统筹规划布局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在符合城市发展规划的前提下,解除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指标限制,但其建设标准与条件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二、严格资格认定
    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对申请设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单位或个人,由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工商、环保和公安等部门,指导和监督其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规定推进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确保达标。对建成完工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由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市工商、环保、公安等部门验收;对验收达标的,市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资格认定;对验收不达标未取得资格认定的,相关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
    三、强化行业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要牵头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活动,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对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发动机、变速器、前桥、后桥、车架)和拼装车,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一经查实,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吊销其从业资格并注销其营业执照。
    四、加强部门协作
    商务、公安、工商、环保、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强化监管报废汽车注销登记、回收拆解、市场整治、路面巡查等环节,杜绝报废汽车、拼装车上路行驶和流入交易市场;加强信息沟通交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通报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办理注销登记、报废汽车拆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情况及汽车修理企业维修车辆记录等信息。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意见》(渝办发〔2007〕338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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