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区第一个公务员纪律规定
在重庆市档案馆馆藏档案中,有这么一份珍贵的档案——《西南区各级行政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1950年11月10日西南军政委员会颁布。它一经施行,就树立起模范干部标准,确保了干部队伍忠诚担当、勤政务实、纪律严明、清正廉洁,为建国初期新西南建设打下组织基础和干部基础。
重庆市档案馆
今天,让我们品读这份由刘伯承签署的西南区第一个公务员纪律规定,走进过去峥嵘岁月,了解先辈们砥节励行、严明纪律的故事。
重庆市人民政府翻印的《西南区各级行政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
一、开启新篇 西南局入驻重庆
新中国成立前后,党中央在中央和地方之间,仍沿用革命战争年代的大区制度。各大区设有中共中央的代表机关中央局。
1949年7月16日,中共中央决定成立中共中央西南局(以下简称“西南局”)。10月13日,中共中央明确分工邓小平为西南局第一书记,刘伯承为西南军政委员会主席,贺龙为西南军区司令员,分别统筹进军西南和管理建设西南的党政军工作。1949年11月23日,中共中央西南局正式成立于湖南常德白云中学。
1947年10月,国民政府为纪念中国抗日战争的胜利,修建“抗战胜利纪功碑”。1950年10月,该碑正式更名为“人民解放纪念碑”,时任西南军政委员会主席刘伯承题写了碑名。
1949年11月30日,重庆解放。12月8日,邓小平、刘伯承率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野战军领导机关及相关人员进驻重庆,西南局也入驻重庆办公,开启了对西南地区的重庆、四川、云南、贵州、西康、西藏等地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的全面领导。
1950年7月27日,西南军政委员会领导合影。右起:邓小平、王维舟、贺龙、刘伯承、熊克武、龙云、刘文辉
解放大西南、稳定大西南、建设大西南,是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中央赋予西南局、西南军政委员会的历史重托。邓小平同志在中共中央西南局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报告提纲中提出,“学会管理城市,是西南党的一个严重任务,这方面我们经验非常缺乏”。
二、百端待举 呼唤纪律之师
新西南的建设,头绪万千,迫在眉睫的任务是建立和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集中力量开展接管城市、恢复和发展经济、清匪反霸、减租退押、征粮、解决民族问题等工作。
如何保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中央政策的贯彻落实?毛泽东曾说:“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打造一支遵纪守法、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成为西南局领导关注的重要问题。
但随着西南的解放,少数干部出现了一些不好的苗头:有的参加革命时间较长,享乐思想抬头。如有的干部要求房子、车子,邓小平批评道,“进城才几天,腿也变娇贵了,变成了‘五里腿了’……‘五里腿’这种歪风一定要刹住”;有的自认劳苦功高,脱离群众。如统战部有一位同志要求回上海休养,甚至以退党来威胁组织;有的业务能力差,理解和执行政策有偏差。如朝天门一税务干部,每月收税才三十几万元(相当于第二套人民币三十几元),实际税源可收一千多万元;有的缺乏群众意识,盛气凌人。如工厂里一些工会干部,看不起工人,不与工人接触;有的受旧社会统治阶级思想影响,工作积极性不高。各级机关中贪污浪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无组织无纪律等违法失职现象时有发生。
西南局位于北碚缙云山的办公地旧址(现为西南局缙云山旧址陈列馆)
三、秉纲执本 磨砺规矩之剑
1950年,从中央到地方成立了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各级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从组织监督上确保党员干部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纪。
为更好地监督和激励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忠诚担当、忠于职守、严明纪律、服务人民,做到奖励、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结合西南区实际情况,1950年11月4日,西南军政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讨论通过《西南区各级行政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以此约束机关工作人员。11月10日,西南军政委员会主席刘伯承通令西南区各省、区、市及直属各部门执行。11月14日《新华日报》向全社会公布该条例。
西南军政委员会主席刘伯承签发颁布《西南区各级行政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的令
该条例共11条,是西南区第一个关于公务人员的纪律条例,对于西南区各级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条件、奖惩办法、奖惩程序等作了统一规定。
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指明制定条例的目的和依据。“为树立模范干部标准,整肃革命纪律,保证人民政府一切政策法令之贯彻,奖励执行政策、尽忠职守、对人民革命事业有功之干部,惩处违犯政策、工作不负责任、对人民革命事业造成损害之干部起见,特根据共同纲领第十八条……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规定工作人员奖励条件。立场坚定,在严重斗争关头和困难情况下,毫不动摇,严守岗位;坚决执行共同纲领和人民政府各种政策法令,并能正确掌握贯彻实现;一贯服从工作分配,负责、认真、坚决的完成每一工作任务,以身作则;在特殊情况下,冒险舍身或用各种办法使国家及人民财富得以不受或少受损失者;防奸防谍,保护国家机密,有特殊功绩者;工作中能经常的、积极的研究和总结经验,提高业务,有新的创造和建树,并经采纳有效者。
第四条规定奖励办法。包括口头表扬,书面表扬;记功;物质奖励;升级,或升职。奖励办法可以理解为精神和物质两种。
第五条规定惩戒事项。分为行政惩罚和移送司法机关:丧失革命立场,受贿失职,利用职务陷害或欺压人民;违犯人民政府政策法令规章,损害政府威信或人民利益者;对上级指示决议不研究不执行,或执行中消极怠工,玩忽职守,或遇重大问题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违犯人民政府纪律及各种工作制度,屡经教育不改者;贪污、腐化、窃用公款,或因工作不力,疏于检查,致使国家财富遭受损失或破坏者;遗失重要文件,暴露国家机密。
第六条规定惩戒办法。分为劝告,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或撤职查办。
《西南区各级行政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是西南区纪律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的创举,对于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奖惩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针对性和操作性较强,满足了新中国成立初期西南区党的工作的实际需要。
该条例一经颁布,西南区各级政府机关将其作为工作人员准则,对干部队伍纪律建设、作风建设和西南区各项工作的开展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1952年,政务院颁布了新中国第一个比较系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西南区各级行政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才光荣地完成了其历史使命。
74年前,西南局开创性地制定西南区第一个公务员纪律规定,对于严明纪律、整顿干部队伍起到了积极作用。今天,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制度体系不断完善,面对新时代、新阶段、新要求,每位公职人员都必须更加严格地遵守党规党纪、法律法规,充分发扬我们党组织严密、纪律严明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才能凝聚起完成历史伟业的磅礴力量。(转载自风正巴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