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档案馆移民档案利用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开发利用移民档案信息资源,更好地为社会各界提供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馆的移民档案利用,是指对移民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第三条 档案的利用手续:
(一)利用开放移民档案
大陆公民和依法成立的组织持有个人合法有效证件(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等)或介绍信可直接到本馆查阅利用开放移民档案。
(二)利用不开放移民档案
1、单位利用须由单位两名工作人员持个人合法有效证件及单位开具的介绍信(注明利用者的身份、姓名、利用档案内容及目的),介绍信须经市或区移民局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可到本馆查阅利用不开放移民档案。
2、库区移民持个人合法有效证件可到本馆查阅利用本人的移民安置户档案,中介机构持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合法有效证件及委托书可到本馆查阅利用委托人的移民安置户档案。
第四条 查阅利用移民档案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填写清楚查阅的内容及目的,做好利用效果反馈记录。
第五条 查阅利用移民档案只在阅览室内进行,不借出馆外使用。
第六条 利用者需要复制(复印或打印)移民档案,经本馆工作人员同意后由本馆负责办理。复制移民档案的内容、数量,由本馆酌情决定。严禁使用相机、手机摄像头拍摄移民档案内容。
第七条 经数字化处理后的移民档案,其原件一律封存、不再提供利用,利用者可在计算机上阅览、利用移民档案。
第八条 本馆保存的移民档案,其公布权属于本馆以及国家授权的有关单位。利用者摘抄、复制的移民档案,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在研究著述中引用。节引的移民档案内容,均应注明来源,但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移民档案的全部或部分原文,或移民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
鼓励著作者向本馆赠送其利用移民档案撰写的著述或其他学术成果。
第九条 档案利用者查阅移民档案时应具有档案保护意识,严禁修改、破坏电子档案,违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档案馆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